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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米兰官网-六盘常青·泾水长流 |《生态环境法典》专业术语整理(二)

更新时间:2026-04-16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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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米兰官网-六盘常青·泾水长流 |《生态环境法典》专业术语整理(二)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典,全文共1242条、16万余字,系统整合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现行制度规则,构建了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与救济-附则的完整体系。为帮助广大读者精准理解法典的核心制度与专业概念,特从法典全文中筛选出150个专业术语,在编写组核对筛选的基础之上,供各位读者学习、收藏、分享。

  【权威释义】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生物群落与非生物环境构成的,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形成的统一整体,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

  【权威释义】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与其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国家坚持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经营,加强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护。

  【权威释义】以草本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与其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国家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系统治理,统筹草原生态保护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权威释义】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是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的“地球之肾”。

  【权威释义】海洋中由生物群落及其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包括滨海、浅海、深海、珊瑚礁、红树林等生态系统,是地球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系统治理,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权威释义】干旱区、半干旱区以旱生、超旱生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与其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国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统筹防沙治沙和石漠化治理。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的过程。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权威释义】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权威释义】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

  【权威释义】天然存在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质,包括土地、矿产、水、渔业、森林、草原、湿地等,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落实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权威释义】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态载体,国家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权威释义】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必须同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国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权威释义】可利用或者有可能被利用的,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的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国家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权威释义】水域中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的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总称,国家坚持养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方针,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规范渔业生产活动,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权威释义】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对其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权威释义】本法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国家对其实行保护优先、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被引入或者传入其原生分布区以外,在自然或者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定殖、繁殖,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造成威胁或者危害,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物种。

  【权威释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主体,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者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区域。

  【权威释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础,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权威释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补充,指具有重要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自然保护地,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等。

  【权威释义】国家对长江、黄河、青藏高原、重要江河源头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流域、区域,实施的特殊保护制度,统筹流域区域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权威释义】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活动导致的生态系统结构破坏、功能衰退、生物多样性减少、生产力下降等生态系统逆向演替的现象,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湿地萎缩等。

  【权威释义】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采取自然恢复、人工辅助恢复或者重建等措施,恢复其生态结构和功能的活动,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权威释义】通过消除或者减少人为干扰,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我组织能力,使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到健康状态的生态修复方式,是生态修复的首要原则。

  【权威释义】针对生态系统受损严重、无法依靠自然恢复的情况,通过人工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辅助或者重建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恢复其生态结构和功能的修复方式。

  【权威释义】为保障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生态功能,维持水生生物生存繁衍,保障水体自净能力,需要保障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位。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最大数量,是草原保护利用的核心管控指标。

  【权威释义】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权威释义】本法确立的核心发展导向,指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生和排放。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从源头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实现废物的资源价值。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权威释义】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依法强制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是推动企业清洁生产的核心手段。

  【权威释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选择绿色、低碳、环保、可循环的产品和服务,拒绝过度包装、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消费方式,是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环节,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能源节约,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权威释义】能源生产和消费从以化石能源为主,向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转变的过程,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核心路径,国家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

  【权威释义】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是清洁低碳、可持续的能源,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权威释义】国家采取的,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在内的,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挑战的所有活动,本法专设章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是全球首部对气候变化作出专门规定的生态环境法典。

  【权威释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核心方向之一,指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减排,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减缓气候变化的幅度和速度的活动。

  【权威释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核心方向之一,指国家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提升生态系统、农业、水资源、海洋、城乡建设、人体健康等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降低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强气候韧性的活动。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

  【权威释义】指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历史最高峰值后,进入平稳下降的过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阶段性目标,本法明确国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权威释义】指国家、企业、产品、活动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碳移除等方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是指单位生产或者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是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心参数。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碳足迹,是指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产品、服务、活动在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的总和。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的,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市场化交易的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企业低碳转型的重要手段。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核心惩戒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权威释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场所、物品,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场所,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紧急手段。

  【权威释义】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的限制生产规模、停止生产进行整治的行政措施。

  【权威释义】对情节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违法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领域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之一。

  【权威释义】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实施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适用于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无证排污拒不执行、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

  【权威释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生态环境领域最主要的刑事犯罪。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权威释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

  【权威释义】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核心归责原则,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侵权诉讼的核心证据规则,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0条

  【权威释义】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

  【权威释义】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或者法定机关、组织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是加大对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的制度。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

  【权威释义】国务院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责任的诉讼。

  【权威释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责任。

  【权威释义】人民检察院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权威释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可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

  【权威释义】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程度、因果关系、修复方案、修复效果、损失数额等进行科学调查、分析、评估的活动,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司法裁判的重要技术依据。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

  【权威释义】国家健全的工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协同配合,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权威释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认定的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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